劉夢熊提上訴 上訴庭指特首可基於公眾利益終止刑事調查

(KCL & Partners 區力行律師代表)

 

 

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於2013年兩度向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發信及發電郵,威脅二人終止廉署對他於東方明珠串謀詐騙案的刑事調查,去年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8個月。劉夢熊今向上訴庭上訴,指行政長官無論於法律上或實際上亦沒有權力終止刑事調查,廉政公署設有相關委員會審視處方調查,有抗衡機制防止濫權,認為劉夢熊發出的電郵及信件事實上根本不會妨礙司法公正,影響廉政公署的調查。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作出書面裁決。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於聆訊時反駁上訴方,指《基本法》第48條列明行政長官有權執行香港法律,上訴方反駁指話雖如此,但不可濫權,否則行政長官權力便會過大,干預案件檢控情況。法官彭偉昌聞言即糾正「唔好話干預,感覺負面,係俾指示」,又稱「如果真係有好重大嘅貪污案件,我諗總統、首相被知會都唔係咩出奇嘅事,我諗呢個涉及一個常識嘅問題。」

 

上訴方續指,如果行政長官權力如此大,或因爲擔心檢控一名被告會影響到國家、政治或經濟便終止調查,這樣的情況不可取。副庭長楊振權即反問「點解唔得呢?」又指如果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只要行政長官依法,看不到實際上有何不可行。

 

律政司則指有關委員會只是諮詢機構,沒有實際權力,廉署專員職責就是代表行政長官,而專員在調查事件方面亦有好大酌情權。

 

案件編號:CACC 66/2016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921/5723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