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由本所合伙人林樂丰律師及資深法律行政人員羅保倫先生所帶領的法律團隊積極為被告人找出疑點,最終成功脫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以下為裁決理由書內容:
刑事案件2017年第5xx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x雄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 2018年5月7日
出席人士 : 許卓倫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許祈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裁決理由書摘要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法官需要考慮的除了是控方的所有證據之外,亦需要考慮辯方倚賴關於被告人精神狀況的證據。當然,在考慮的過程中,本席須謹記控方的舉證責任及標準。
控方要證明的不單是被告人於案發時可以有偷竊意圖,而是要證明他於案發時確實持有偷竊意圖,所以即使把控方的論點推至極致,即證人不能說出被告人於案發時是否有犯罪意圖,但可以有犯罪意圖,仍然無助解除被告人於案發時會否因其精神病而有可能沒有犯罪意圖這疑點。
法官細心考慮所有證供後,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信被告人於案發時確實有控罪中的犯罪意圖,即意圖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地方偷竊,故裁定被告人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