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訊案件2017年第8x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512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XX CHAN Yxx-sxxxx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出席人士: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CL & PARTNERS延聘林兆華大律師 代表被告人
 
聆訊日期: 2018 年6 月8 日
判案日期: 2018 年6 月8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8 年6 月15 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害:
1. 本案源於區域法院。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成立,被原審法官(陳廣池法官)判虛即時入獄22 個月。上訴人不服,在取得單一法官的許可後就定罪提出上訴。………
 
辯方說法:
10. 上訴人的說法是他並無偷錢,卻被車房方面的人逼令他承認盜竊,然後又被到場的警務人員威逼,要他招認。………
 
上訊理由:
25. 經過單一法官的聆訊後,上訴人放棄《完備上訴理由》
中的其他理由,只集中於其中的理由,即原審法官不應拒絕接鈉被告人上司的證言。這也是單一法官批出上訴許可的唯一基礎。……
 
 
答辯方的立場:
26. 答辯方最初的立場是,在文字表達上,原審法官並未清楚排拒被告人上司的報告及/或證詞。
 
27. 經退本庭對《裁決理由書》及案中部分相關謄本的分析,
答辯方接受,原審法官的思路和結論,其實非常明顯,即被告人上司的資料來源不可靠,所以上訴人是(一)輕度弱智及(二)缺乏干犯入屋犯法罪的能力的雙重結論,也不能成立。
 
28, 最終,答辯方的立場是,無論如何,作為事實的裁斷者,原審法官有權不接納專家的意見。答辯方力陳,上訴人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有駕駛執照、有能力複述各控方證人對他作出的據稱不當行為等,所以亦必定有能力干犯案中那機會主義式的偷竊行為。……
 
 
判決:
42. 基放以上的理由,本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有關的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由於上訴人己服畢其大部分刑期,並將於短期內鑊釋,所以本庭也不會作出重審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