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 蒙嘉慧切線釀車禍 被撞私家車乘客索賠償403萬官判51.5萬

 

 

KCL & Partners關注該案的件判決,作為傷者的代表律師有負責為傷者提供全面法律意見及分析,以助傷者明白清楚事實,好讓傷者作出正確指示給代表律師。

 

藝人蒙嘉慧於2011年駕車切線時撞到另一輛私家車,私家車上的乘客稱頸、腹疼痛,手臂麻痺更「跟佢一世」,入稟高院向蒙索償逾403萬元。然而在評定賠償額的聆訊中,蒙一方播放私家偵探偷拍片段,揭露原告走路健步如飛,上落樓梯甚至不用枎手。高院今頒下判詞,裁定原訴只有少部份傷勢是車禍引致,下令蒙嘉慧僅須賠償51.5萬元。

原告鄧X強(62歲)在案中索償約403萬元,被告蒙嘉慧承認意外責任,但不同意賠償金額,認為合理的賠償應為約82萬元,故此需要進行賠償額評核。

高院聆案官今於判詞中直指原告是不誠實的證人,即隱瞞他於本案發生前不足一年也曾遇上車禍,而根據當時急症室紀錄顯示,原告投訴頸、上肢及背痛。原告在主問作供時對該次車禍隻字不提,甚至聲稱與蒙撞車前從未遇上車禍,直至盤問下他才承認。高院聆案官指原告試圖掩藏證供,被踢爆後卻推說是醫生寫錯紀錄,故不接納其的證供。

 

除此之外,原告在書面證供自稱計劃65歲退休,但他在庭上卻改稱沒有計劃退休,會一直工作到最少70歲。原訴又隱瞞意外2至3個月後曾經替朋友巡查業務,當中曾有近3萬元人民幣收入。

 

聆案官裁定,原告在意外後的確受到傷害,包括右肩、頸、背。然而肩和背的傷勢已經康復。官指2010年的車禍和蒙嘉慧車禍加快了原告頸部退化,引致原告現時有輕微頸痛和麻痺問題。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718/58458114

 

判決書內容(HCPI697/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6398&QS=%2B&TP=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