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快訊

從香港的角度考慮中資企業應對經濟實質法案之道

 

2018年底至今,包括開曼群島(“開曼”)和英屬維京群島(“BVI”)在內的多個“不徵稅或僅名義徵稅”的稅收管轄權國家或地區陸續公佈經濟實質法案,規定企業在當地建立經濟實質活動、履行經濟實質年度申報等要求以及提出在違反經濟實質法案情況下的罰款、資訊交換以及登出登記等懲罰性措施。

 

對於中資集團來說,考慮將開曼或者BVI等稅務管轄區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經濟實質並成為香港的稅收居民便是其中一個可以考慮的可行選擇。

 

即使開曼、BVI公司當時尚未在香港進行商業登記,香港稅局亦有權利針對過去6年的稅務事項進行審核及追征稅款。

 

開曼、BVI等公司在香港建立經濟實質,將有助於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証書的申請,還可以避免開曼、BVI的經濟實質法案的直接適用(作為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

 

就應對經濟實質法案方面,如果中資集團通過分析和評估,最終決定將相關開曼和BVI公司在香港設立經濟實質并成為香港的稅收居民,以此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建議亦充分評估目前的投資架構、融資架構以及功能和風險的分配、利潤的分配等方面在香港角度的潛在機會和影響,除了在香港建立經濟實質外,亦需要提前考慮香港的商業和稅務的相關合規要求以及過去年度可能的香港稅務風險,此外,有必要對在未來(根據需要)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開始相關事前的準備。

 

(資料來源: 德勤中國-稅務及商務)

 

詳情可瀏覽以下:

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cn/Documents/tax/hk-tax-news/deloitte-cn-tax-hktn-issue93-zh-1905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