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逆權侵佔的相關爭議

 

侵佔別人的土地或物業一段時期便可合法成為業主,無論這些被霸佔的土地或物業是私人或是官方都不能倖免,這就是香港法治社會當中的一個奇葩---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

 

香港逆權侵佔的主要法律基礎為《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

(1)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2) 自有關訴訟權在任何其他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他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他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他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某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但如訴訟權最初在官方方面產生,而提出訴訟的人是透過官方而申索的,則該訴訟可在官方本可提出訴訟的期間屆滿前的任何時間提出,或可在該訴訟權在並非官方的其他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內提出,以首先屆滿的期間為准。

(1991年第31號第5條修訂)

 

香港律師協會的執業律師譚雪欣指出:根據逆權侵佔的法律原則,佔地者要證明其在香港時間內實際管有相關土地,以及有意圖盡力排除包括原業主在內的所有其他人管有土地。在不少個案中,雙方都為佔地者是否有相關意圖而有爭議。法官會根據庭上證供來決定佔地者是否擁有相關“意圖”。

 

譚律師為此提供了一個案例說明。在Tang Sau Lin v Youngfield Limited & Others (2018)HKCFI 1040中,原訴人稱自80年代開始佔用銅鑼灣恩平中心與鄰座唐樓之間的後樓梯位置,因而向法庭申請成為該地方合法的擁有人。法官判案時表示,原訴人雖至少管有後樓梯位置20年(申請人由1984年開始佔地)。但她一直有意圖確保不會阻塞樓梯通道,亦因前述原因而未有於樓梯通道設立閘門圍封範圍,反映她並無意排除其他人使用或享有該樓梯通道。由此可見,有關的證供不能符合逆權侵佔中“意圖”的要求。儘管如此,由於原訴人在樓梯底的範圍設有一個上鎖的鐵門,將該處改成一個儲物室。基於前述,法官認為該處為圍封範圍,除了原訴人外,其它人包括原業主均不能進入儲物室,因此裁定原訴人可逆權侵佔儲物室的範圍。不同團體對於是否保留逆權侵佔一直有爭議。201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就逆權侵佔公佈其建議報告。其主要方向為支持保留逆權侵佔的條文,並提出方案以平衡佔地者及原業主的權益(星島日報,2019年5月27日A8:逆權侵佔的相關爭議,譚雪欣)。

 

新界土地大都是農地,很多土地也沒有圍封。在近年土地有價有市的情況下,大量逆權侵佔案件應運而生,令很多新界土地業主失去業權。因此,新界鄉議局對於這項法例一直抱負面態度,認為應全面取消相關法例。元朗區議會主席沈豪傑撰文寫到:現行法例對業權人不公,根據現時法例,非法佔用別人土地並不是刑事行為,除非在過程中干犯了其他罪行。因此,當業主發現土地被侵佔時報警處理,往往警方都不會採取任何行動,只會勸喻當事人透過民事官司解決。但打官司所費不菲,有些業主的土地可能是透過繼承得來,自身沒有太多錢。如申請法律援助,卻因名義上擁有土地而被拒絕。另一方面,佔用人卻沒有這個問題而較容易獲得法援。更諷刺的是,如業主破壞佔用人所安裝的鎖或所建的圍牆,強行收回土地,更要負上刑事責任。對於土地被侵佔的業權人而言,現時的法例對他們是不太公平,亦令他們感到十分無助(思考香港 2018年1月23日,沈豪傑:鵲巢鳩佔?談逆權侵佔)。https://www.thinkhk.com/article/2018-01/23/25199.html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4年10月發表《逆權管有》報告書指出:從2002至2013年共180宗涉及逆權管有爭議的個案,當中市區和新界土地糾紛各占三成和七成。在所有個案中有四成由擅自占地者取得勝訴。2014年頭10個月的18宗相關訴訟,7宗涉及市區土地訴訟中,6宗由擅自占地者勝訴,主要因為業主收租後不久失蹤,租客自付管理費、差餉,最後成功申請為業主。

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adversepossession_c.pdf

最受關注的是法改會提出十項建議,未來本港設有業權註冊制度時,引入通知機制,擅自占地者如想取得土地業權,須於連續占地十年後,通知土地註冊擁有人;若後者知悉並提出反對,占地者的申請便會失敗。若占地者未有被逐出並繼續佔用土地再多兩年,便有權提出第二次申請,之後將由審裁官裁決業權誰屬,也就是所謂的「10+2」模式。《基本法》規定私有財產權應受保護,霸佔他人土地卻有可能合法擁有,聽來不是很合理。而且私人之間的土地糾紛可經雙方協商或法庭解決,本屬個人恩怨,涉及政府土地的糾紛,政府亦會與有關方面解決。逆權管有制度之所以存在,並引起公眾關注,其中一個原因是香港地少人多,土地資源應受充分運用。法理和公眾利益、私有產權和土地更有效管理,改革逆權管有陷入兩難局面(智經研究中心:公共行政及法制2015年1月21日《信報》)。http://www.bauhinia.org/index.php/zh-CN/analyses/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