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庭案件編號【DCEC 2706/2016】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余啟肇
出席人士: KCL & PARTNERS代表申請人何玉華
延聘大律師林仲煒
聆訊日期: 2019年1月28及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9年 4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此案件由本所的法律團隊律師帶領的法律團隊積極為申請人取得合理的工傷賠償。
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7年3月30日簽發的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 申請人的腰背及頸部受傷,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另外,申請人由於受傷而需要缺勤的日子總共有 407天。
申請人提出了他在表格9的缺勤的日子外,他接受治療的證供,他由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3月15日獲得註冊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 ,一共有117天。
答辯人並沒有質疑這方面的證供。法官接納申請人由於受傷而需要缺勤的日子一共有524天 (407+117)。
申請人提供了所有他因該意外而接受醫學治療的治療費證據,總數為港幣$16,540。代表申請人的林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附件一中解釋申請人可以根據該條例第10 A條申請的補償總金額為$9,420。答辯人並沒有質疑這方面的證供及林大律師的陳詞。法官接納林大律師的陳詞。
結論及命令
根據上述資料,申請人可倚賴該條例獲得:
第9條:HK$26,000 x 72 x 2% = HK$37,440
第10條: HK$26,000 x 4/5 x 524/30 = HK$363,307
第10A條:HK$9,420
工傷賠償合共:HK$410,167
該公司須要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的利息,由該意外翌日起至裁決日之利息,以判定利率一半計算;裁決日起至全數支付為止的利息則以判定利率計算。
最後該公司須要支付申請人本訴訟的訟費,並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訟費則交由聆案官評定。申請人的訟費需要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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