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編號【CACC 286/2021】

(原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678宗, DCCC 678/2019)

 

康宏環球(01019)前董事曹貴子與兩名集團前高層,被控於康宏收購信盈國際的交易中「串謀詐騙」,以及在年報作出「虛假陳述」等罪行。本所代表曹貴子醫生由資深合夥人廖廣志律師帶領的律師團隊及多位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的努力下,經過三十多天的審訊,區域法院於2020年11月30日裁定3人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而律政司就串謀詐騙的無罪裁決的法律觀點,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將案件發還予原審法官重新裁決。

 

本所再次代表曹醫生應對控方的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23年6月16日頒發判案書,認為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沒有不合理之處,更非有悖常理,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因此,法庭維持原判,曹貴子醫生的所有罪名不成立

 

裁決要點

上訴方(控方)

法律問題 (1):

綜觀本案的證據,原審法官裁定控方未能證明三名答辯人之間,有控罪一指稱的不誠實協議,該裁定是否『有悖常情』

 

裁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不接納控方在陳詞時指,即使有其他參與者亦不代表三人之間沒有該不誠實協議。就本案而言,控罪書上針對董事會作出瞞騙的三人串謀,與一個涉及董事會內知情人士的串謀,似乎不可能只是人數多寡的同一個串謀,亦似乎不屬於同一檢控基礎,而是有本質及內容上的實際分別。

 

假如控方的立場是任何知悉相關事實的人都會作出相關推論,則董事會內的知情人士亦必然知曉D1「實質董事」的身份。在這情況下,原審法官關於「協議不披露一個眾人皆知的事實是多此一舉的行為」這個裁斷,則既是常理分析,亦符合邏輯思維,不能詬病。

 

上訴方(控方) 法律問題 (2):

如果問題(1)的答案是肯定的,原審法官是否基於控方未能證明三名答辯人之間有協議隱瞞而錯誤裁定三名答辯人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裁決:

由於問題(1)的答案是「否」,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認為無需處理問題(2),並同時駁回本案件呈述上訴。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以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寳琴

聆訊日期:2023年4月27日

 

註: 本所正為客戶申請上述案件的訟費。

 

判案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3261&QS=%2B%7C%28CACC286%2F2021%29&TP=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