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編號【DCEC 1181/2022】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淑瑛(Deputy District Judge Sabrina Ho)
出席人士: KCL & PARTNERS代表原告人
.
審訊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25年2月26日
此案件由KCL & PARTNERS的法律團隊[資深合伙人廖廣志及高級律師廖倩群律師]加上劉佩芝(Ms.Lau, Julia P.G.)大律師的協助下成功地代表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發出民事法庭傳票,成功索取賠償及訟費為494,857港元,案情如下:-
HE YU FEI(何郁飛) Applicant
and
XIONG XINXI(熊昕晰)trading as
TAILOR-MADE FURNITURE(造櫃王) 1st Respondent
SOONSTAR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順時達國際 (香港) 有限公司) 2nd Respondent
核心爭議
-
責任問題
-
申請人是否為第一被告(熊昕晰)或第二被告(順時達公司)的僱員?
-
若否,申請人是否為獨立承包商?
-
賠償金額
-
申請人的平均月收入應如何計算?
-
經覆核的《表格9》認證的492天病假是否合理?
法院裁決要點
一、僱傭關係的認定
-
證據分析:
-
業務經營主體:第一被告以「造櫃王」名義經營家具業務,未顯示第二被告存在(展廳標誌、網站、Facebook頁面均僅用「造櫃王」)。
-
工作指令與工具:第一被告直接向申請人下達工作指令(如安裝水龍頭、木牆),並提供工具(電鑽、電鋸等)。
-
工資支付:第一被告承認日薪為1,350港元,且以現金支付部分工資。
-
微信記錄:第一被告事後承認責任,協商賠償(如同意支付工傷期間工資、醫療費),並試圖隱瞞事故地點(謊稱發生於住宅)。
-
第二被告角色:無證據顯示申請人知曉第二被告存在,且第二被告向陳起越賬戶的轉款未能證明與申請人的僱傭關係。
-
結論:申請人為第一被告的僱員,因其以個人名義經營業務並直接管理申請人工作。
二、平均月收入的計算
-
日薪:雙方確認日薪為1,350港元。
-
工作天數:事故前一個月(2021年5月17日至6月21日)共工作26天。
-
月收入:
1,350港元/天×26天=35,100港元1,350港元/天×26天=35,100港元
三、病假天數的合理性
-
《表格9》效力:雖為可反駁推定,但被告未能舉證推翻(本所成功地為申請人維持FORM9的效力)。
-
醫療記錄支持:
-
申請人手指僵硬、疼痛持續,且復工評估建議需大幅調整職責。
-
公立醫院多次複診記錄顯示持續治療需求。
-
結論:接受492天病假認證,被告未證明申請人具備復工能力。
賠償計算
-
《條例》第9條(永久喪失賺取能力):
1,350×26×1%×96=33,696港元1,350×26×1%×96=33,696港元
-
《條例》第10條(暫時喪失賺取能力):
(1,350×26)×49230×45=460,512港元(1,350×26)×30492×54=460,512港元
-
《條例》第10A條(醫療費):649港元
-
總賠償:494,857港元(扣除預付15,000港元後為479,857港元)
判決與後續
-
命令:第一被告需支付申請人479,857港元,並支付自事故日(2021年6月21日)起算的利息(判決前半率,判決後全率)。
關鍵法律依據:
-
僱傭關係判定採用「整體印象」原則(Poon Chau Nam案)。
-
病假期間推定效力及反駁標準(Yu Tat Kam案)。
-
《僱員補償條例》第9、10、10A條。
.
詳細判決書內容,可瀏覽以下連絡:
DCEC 118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