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J 4335/2021】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

出席人士:  KCL & PARTNERS代表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審訊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25年2月26日

 

此案件由KCL & PARTNERS的法律團隊[合伙人廖廣志張卓康律師及助理鄧慶華先生]加上王廷峰大律師的協助下成功地代表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向被告人("被告人”)發出民事法庭傳票,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於30天內維修被告人單位內的滲漏源頭,並於維修後30天內聘請於屋宇署註冊的認可人士發出維修妥善完成之證明書,相關的所有費用由被告人自行承擔。

 

案件背景


 

關鍵證據與調查

  1. 滲水辦報告
    • 政府部門調查後未能確定漏水源頭,建議雙方自行委託專業檢測。
  2. 原告專家報告(香港驗樓)
  3. 通過多次測試(包括色水測試及濕度檢測),結論指向7B浴室地台及牆身防水設施缺陷為漏水源頭。

 

法律爭議與裁決

  1. 法律責任認定
    • 法庭採信原告專家報告,認定7B防水設施問題為漏水主因。
    • 被告未提交反駁證據(如獨立專家報告),僅依賴滲水辦未定論報告,不足以推翻原告主張。
  2. 責任基礎
  3. 基於滋擾(Nuisance)及疏忽(Negligence,裁定被告違反對下層單位的合理維護義務。

 

判決結果

  1. 強制令
    • 被告須於30日內修復7B漏水問題,並提交維修完成證明。
  2. 賠償金額
  3. 特別損害賠償:港幣19,800元(修復6B天花費用)。
  4. 一般損害賠償:港幣120,000元(補償長期漏水造成的生活不便及困擾)。
  5. 被告需支付賠償利息及原告的全部訟費
  6. 其他費用

 

案件啟示

  1. 專家證據的關鍵性:在滲水辦報告未明情況下,獨立專家報告成為法庭裁決主要依據。
  2. 業主維修義務:上層業主需確保單位防水設施妥善,否則可能因滋擾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
  3. 舉證責任分配:被告未積極舉證(如聘請專家反駁),直接影響其抗辯效力。

 

總結:本案彰顯香港法院在滲水糾紛中對專業證據的重視,以及業主對物業維護的法定責任。未能履行維修義務或消極應訴,可能面臨高額賠償及強制修復命令。

 

詳細判決書內容,可瀏覽以下連絡:

DCCJ 433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