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J 4335/2021】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
出席人士: KCL & PARTNERS代表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審訊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25年2月26日
此案件由KCL & PARTNERS的法律團隊[合伙人廖廣志、張卓康律師及助理鄧慶華先生]加上王廷峰大律師的協助下成功地代表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向被告人("被告人”)發出民事法庭傳票,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於30天內維修被告人單位內的滲漏源頭,並於維修後30天內聘請於屋宇署註冊的認可人士發出維修妥善完成之證明書,相關的所有費用由被告人自行承擔。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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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荃灣中心10座6樓B室(6B)聯權業主,指控7樓B室(7B)自2019年起因漏水導致其單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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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7B註冊業主,否認漏水源頭來自其單位,並依賴滲水辦未明確結論的調查報告。
關鍵證據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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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水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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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調查後未能確定漏水源頭,建議雙方自行委託專業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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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專家報告(香港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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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多次測試(包括色水測試及濕度檢測),結論指向7B浴室地台及牆身防水設施缺陷為漏水源頭。
法律爭議與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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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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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採信原告專家報告,認定7B防水設施問題為漏水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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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提交反駁證據(如獨立專家報告),僅依賴滲水辦未定論報告,不足以推翻原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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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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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滋擾(Nuisance)及疏忽(Negligence),裁定被告違反對下層單位的合理維護義務。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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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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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須於30日內修復7B漏水問題,並提交維修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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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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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損害賠償:港幣19,800元(修復6B天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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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損害賠償:港幣120,000元(補償長期漏水造成的生活不便及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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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支付賠償利息及原告的全部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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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案件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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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據的關鍵性:在滲水辦報告未明情況下,獨立專家報告成為法庭裁決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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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維修義務:上層業主需確保單位防水設施妥善,否則可能因滋擾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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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分配:被告未積極舉證(如聘請專家反駁),直接影響其抗辯效力。
總結:本案彰顯香港法院在滲水糾紛中對專業證據的重視,以及業主對物業維護的法定責任。未能履行維修義務或消極應訴,可能面臨高額賠償及強制修復命令。
詳細判決書內容,可瀏覽以下連絡:
DCCJ 4335/2021